近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为索要购车款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被告人侯某某、陆某某、吴某某、晏某某被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案情摘要】2017年5月份,杨某某到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车,支付完首付款后便将车提走,未将车辆登记证按约定交由汽车销售公司办理按揭手续,汽车销售公司多次联系杨某某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或办理按揭未果。
2017年8月份的一天,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晏某某将此事告知侯某某,侯某某提出帮忙找到杨某某要其归还购车欠款,晏某某同意。
后侯某某、陆某某、吴某某找到杨某某,并将找到杨某某的消息告知晏某某,又将杨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天云山后面一废弃空地处进行殴打,当天晚上杨某某被带至碧江区某酒店拘禁。
次日,侯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将杨某某带至松桃筹钱,在此过程中,杨某某再次遭到殴打,多处受伤。
从松桃回碧江的途中,杨某某走投无路撞向一辆停靠在路边的货车受伤,杨某某从医院就诊后再次被侯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带至铜仁某酒店,晏某某在酒店支付1000元给侯某某作为开支。
8月27日,因被告人候某某、陆某某、吴某某三人离开酒店,晏某某让公司员工安排人去酒店看守杨某某,后杨某某被民警解救。
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陆某某、吴某某、晏某某四人为了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将该案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