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申某英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2018年2月9日15时许,沿河自治县洪渡镇人民政府在洪渡镇皂角村广场举行“春晖社”成立大会。期间,申某英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用手机拨打贵州省公安厅、信访局电话,大声吵闹称洪渡镇政府、皂角村村委会办事不公,未将公路修到她们家门口......严重影响会场秩序。经多次劝阻无效后,派出所民警将申某英带离现场,在此过程中,申某英辱骂民警,将派出所协警徐某左上臂咬伤,经沿河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左上臂的伤为轻微伤。
判决结果:被告人申某英犯妨害公务罪,被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官说法:被告人申某英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认为:妨害公务类犯罪时有发生,而警察群体首当其冲,令人深思。这一方面反映出执法公信力的问题,一些群众对公权力不够信任,对警察正当执法比较敌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将个人私权利置于国家公权力之上,挑战执法权威。
小编感想:智者以法护身,愚人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