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一、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前称是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属贵州省人民检察派出机构,2011年12月铜仁撤地建市的时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撤销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设立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同期撤销并设立的基层院还有:原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县级)更名为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原万山特区人民检察院更名为万山区人民检察院)。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铜仁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市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目标,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渎职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领导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法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八)对全市各区、县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宣传;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研究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受理技术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技术鉴定、重新鉴定工作。
(十三)领导和组织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拟定相关的实施方案。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监督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检察院系统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向铜仁市人大党委会呈报铜仁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各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相关任免报告、建议铜仁市人大常委会撤换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县级人大常委会撤换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培训基础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八)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与港、澳、对地区的个案协查工作。
(十九)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铜仁市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内设职能机构在2001年三定方案的基础上,现在已发展成19个部门17个二级科室。其中政治部下设5个科室、反贪局、反渎局、预防局、大龙检察室各下设3个正科级机构。编制也从2001年的69名,增至现在的98名。根据检察业务的发展和工作需要,编制、机构、职数也会随之发展变化。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检察信息、机要文电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 ;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安排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传真通讯、保密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同地方党委加强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工作;协同地委主管部门和县级党委负责县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办全市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依法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院机关保卫工作;负责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及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工作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政治部是市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管全市检察机关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科、宣传科、教育科、老干科、法警支队(因工作性质原因,基本上相当于一个独立机构)。
(三)侦查监督处(侦监处)
指导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市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对下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备案审查;指导下级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四)公诉处
指导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院审查起诉、抗诉和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市院支持抗诉及其他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察院制定的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五)反贪污贿赂局(反贪局)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参与市内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组织、协商、指挥市内跨区县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科、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指导科。
(六)反渎职侵权局(反渎局)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参与市内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商、指挥跨区县的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渎职侵权检察业务的工作细则、规定。
反渎职侵权局内设侦查科、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指导科,2015年12月根据上级院要求,经编办同意增设重大事故调查科。
(七)刑事执行检察局(刑执局)
2015年9月经编办同意市县监所检察处(科)同意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其职责调整为:负责对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对公安机关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及对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进行清理和羁押必要性审查;负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刑罚执行中发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辖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制定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实施细则。
(八)民事行政检察处(民行处)
指导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县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省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市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九)控告申诉检察处(控申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办全市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察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报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办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十)职务犯罪预防局(预防局)
去年7月,经市编办同意撤销市人民检察院职务预防处,设置市人民检察院职务预防局,具体职责为:
负责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开展重点个案预防和群体性预防;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题调查;加强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监管,提出预防措施并督促落实,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结合执法办案,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及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职务犯罪预防局下设警示教育科、犯罪预防科、社会调查科。
(十一)检察技术处(技术处)
指导全市检察技术工作;负责市院管辖内案件的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鉴定、理化检验和视听技术等门类的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负责下级检察院送检疑难案件的复核、重新鉴定工作,组织会检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开展普及检察技术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检察技术科研活动,承办科研事项及科研经济申请,组织开展检察信息建设和技术服务;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技术工作计划,制定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建设规划。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室)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检察委员会指令,对法律、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市院行文涉及法律问题的核稿工作;起草市院向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有关执行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问题的报告;收集、研究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疑难的,向院领导提供指导办案的材料;承办本院向省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关于法律、政策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编辑刑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管理机关图书资料;承办市院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政策研究的规定。
(十三)纪检组、监察处
纪检组属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市院机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检查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四)计划财务装备处(计财处)
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组织实施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市计划、财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补助全市县级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市院机关和事业单位基础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机动车辆的调查使用、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以及本院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负责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统战工作。
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设立生态处时,根据要求撤销该办)。
(十六)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经市编办批准同意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加挂案件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职责为:
负责案件受理、流转;负责办案流程监控;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负责以市检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负责业务统计、分析;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管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检察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检察室
去年7月,市院根据高检院、省院关于“各级检察机关要尽快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切实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要求,经市编办批准同意设立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检察室,设副县级主任1名,科级副主任1名。为其职责是:
负责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市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龙经济开发区检察室内设办公室、职务犯罪侦查科、职务犯罪预防科三个正科级机构。
(十八)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生态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加快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的要求,经市编办同意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为正科级内设机构,配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职责是:
负责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办理应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相关诉讼监督职能;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工作;牵头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查办和预防应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基层院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相关诉讼监督工作;落实上级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办理上级院交办、督办案件及各项工作。
(十九)梵净山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室
365投注终止_日博365官网_ibay365
为落实省委“关于加快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的要求,经市编办同意设置梵净山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室,为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设主任1名(由现任副县级干部担任),副主任1名。其职责是: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打击危害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刑事犯罪,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起诉和相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破坏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行为背后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办理涉及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延伸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推进生态检察工作新领域,通过督促起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作用,督促不作为的部门积极行使生态环境保护职权,支持环境污染受害人(自然保护区或相关单位)对相关单位及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赔偿,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工作。
(三)部门人员构成
本单位现有编制115名,目前在职人数105人,其中:行政编制91人、事业编制5人、工勤编制9人、离休2人、退休50人。
二、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支决算总计4466.72万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985.95万元,增长28.33%。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多,各项津补贴大幅提升,办案办公支出增多。
(二)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3746.4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744.98万元,占99.96%;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1.96万元,占0.04%。
(三)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3027.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06.58万元,占66.28%;项目支出1020.91万元,占33.7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4453.73万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1019.96万元,增长29.70%。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多,各项津补贴大幅提升,办案办公支出增多。
(五)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027.4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03.18万元,增长11.13%。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多,各项津补贴大幅提升,办案办公支出增多。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2941.26万元,占97.15%;住房保障(类)支出86.24万元,占2.85%。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103.58万元,支出决算为3027.49万元,增长43.92%。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多,各项津补贴大幅提升,办案办公支出增多。其中: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年初预算为2103.58万元,支出决算为2941.26万元,增长36.82 %。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运行(项)支出决算为1920.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支出决算194.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
公诉和审判监督(项)支出决算69.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侦查监督(项)支出决算44.5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
执行监督(项)支出决算47.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
控告申诉(项)支出决算68.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
两房建设(项)支出决算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其他检察支出(项)支出决算353.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支出决算242.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年初预算为86.24万元,支出决算为86.24万元,增长0 %。具体情况如下:
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86.2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六)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2006.5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763.8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62.39万元、津贴补贴425.85万元、奖金1.59万元、社会保障缴费84.10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49.78万元、离休费26.01万元、退休费386.92万元、住房公积金86.24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0.99万元;公用经费242.7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8.71万元、印刷费0.11万元、水费7.65万元、电费23.36万元、邮电费7.65万元、物业管理费11.90万元、维修(护)费17.87万元、会议费0.17万元、公务接待费6.92万元、劳务经费2.67万元、工会经费15.14万元、福利费22.8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89.7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4.82万元、办公设备购置3.18万元。
(七)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单位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59.26万元,比上年增加10.78万元,上升22.24%,增加主要原因是单位办案业务量加大,车辆出差率高,耗油量达。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今年无出国出境事务发生。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2.34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2.34万元,比上年增加16.91万元,同比上升47.73%,主要原因是单位办案业务量加大,车辆出差率高,耗油量达。
2016年比2015年减少公务用车6辆,因为单位洪灾导致车辆损坏报废,所以年末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6辆。
(3)公务接待费6.92万元,比上年减少0.25万元,同比下降3.61%。 2016年度公务接待50批次、500人数。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无政府性基金收支。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42.71万元,比2015年增加142.67万元,增长142.61%,主要原因是单位的办案业务增多,办公支出增多。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5.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9.8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60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0台。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365投注终止_日博365官网_ibay365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是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是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是反映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二十)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侦查监督(项)支出是反映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二十一)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执行监督(项)支出是反映对人民法院和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二十二)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控告申诉(项)支出是反映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支出是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二十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支出是反映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支出是反映其他用于“两房”方面的支出。
(二十六)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铜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