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案情摘要:2020年7月,被告人宋某在浙江务工时得知到缅甸务工可以获得高额报酬后,邀约杨某某、李某非(二人均另案处理)途径云南省澜沧县到孟连县,后从孟连县边境以爬山、坐皮卡车等方式偷渡到缅甸联邦共和国邦康市,三人在邦康市诈骗公司内从事诈骗活动达三十日以上,宋某于2021年12月排队回国。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宋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公安机关于同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在侦查期间,宋某潜逃,公安机关多方联系未果遂对其网上追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官释法:
自首制度是我国对刑事犯罪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化,其立法目的在于感召、督促犯罪人员主动认罪伏法,鼓励尽快悔过自新,对于及时侦破犯罪案件、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和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潜逃,表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悔改和认罪的思想态度,其潜逃时仍然心存侥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8]8号)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有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我院对其自首情节不再予以认定,县人民法院采纳我院量刑情节及建议,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