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本院充分运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入理解认罪认罪从宽制度,节约诉讼资源,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正确有效的施行。

案情回顾:2022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李某、龙某、刘某某在印江自治县、德江县以女性同伙提供按摩、性服务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事前准备的房间内,在女性同伙为被害人提供按摩服务时由男性同伙秘密窃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截止案发,四被告人结伙作案七起。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李某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联系亲属退赃,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根据其犯罪情节、量刑情节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心存侥幸,拒不认罪,企图逃脱法律制裁。本院提起公诉后又自愿认罪,故分别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的刑期。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县人民法院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