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石阡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职责,加大融合履职力度,着力构筑案件办理“三件套”,持续提升检察监督质效,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全方位、立体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优势,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犯罪。一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犯罪线索移送,确保“有案必查”。如督促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线索,明确专人跟踪案件侦办进展,后陈某某被石阡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二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严把审查起诉关,依法追究漏罪漏人,做到“有罪必究”。如在审查仇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中,发现其同案周某某未到案,石阡县检察院及时提出追漏意见,并及时跟进案件办理。随后,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被依法提起公诉,并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是“刑民双责”不放过,提高犯罪成本,震慑违法犯罪。收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后,石阡县检察院立足“四大检察”联动办案优势,凝聚各部门力量,让犯罪者承担“刑民双罚”的沉重代价。如办理丁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追究丁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石阡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就丁某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判令丁某某支付400余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二)深化能动履职,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筑牢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防火墙”。一是召开检察听证,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办案力度,聆听消费者最真实的声音,同时以公开促公信,保障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制发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合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如石阡县检察院向农业农村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对动物检疫的监管治理力度,确保餐桌上的肉类具有“合格”身份,护航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三是开展法治宣传,共促消费公平。如与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联动协作,共同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律宣传系列活动,发放宣传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
(三)延伸监督触角,扎实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助力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案件的“诉源治理”。一是关注“特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专项治理,从源头预防侵权风险。如针对办案中发现事关未成年人安全的问题,携手县公安局、县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游乐场所等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食品、游玩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呵护未成年消费者健康成长;再如紧盯养老产品虚假宣传、老年人旅游团骗局等,充分利用新媒体网络平台开展专题宣传40余条,集中开展各类法治宣传1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着力守护老年消费者的“夕阳红”。二是开展检察办案“回头看”,紧盯侵权问题整改情况,预防侵权“再犯”。如办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工作中,在县卫生健康局对违规经营“消”字号产品的单位和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后,携手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对县城内部分药店进行突击检查,回访整改情况,并对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进行法治宣传,督促零售药店药品安全、规范经营,用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三是做好做优“企业合规”,主动将法治服务阵地前移,引导“销售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掐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萌芽。如办理的一诈骗案中,率先在全省对涉案的某食品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审查工作,组建第三方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指导、督促企业全面合规整改。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搭建沟通协作平台,促成法治服务阵地前移,主动帮助企业把脉问诊,推动企业树立合规生产、诚信经营意识,预防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