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石阡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被判增殖放流价值共计人民币3481.5元的鱼苗,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印制400份法治宣传册进行发放宣传,其中2人同时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黄某邀约谭某、张某甲、张某乙到石阡县龙井乡境内河段使用电鱼机电鱼,四人在电鱼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电鱼机一套、渔获物2.11千克。经石阡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黄某、谭某等4人使用的电鱼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
石阡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谭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破坏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张某甲、张某乙与黄某、谭某共同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遂对2人作出相对不起诉,但张某甲、张某乙仍应与黄某、谭某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石阡县检察院遂依法向江口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石阡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者的民事责任,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治生态领域犯罪、保护渔业生态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决心。石阡县检察院将继续把生态修复赔偿机制全面贯彻到检察公益保护中,坚决守护我县渔业生态资源。【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