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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阡县检察院办结一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司法确认案件
        时间:2022-12-27  作者:第二检察部 史尚文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石阡县检察院收到江口县法院罗某某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民事裁定书》,江口县法院依法裁定确认石阡县检察院与罗某某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赋予该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罗某某发现自家土地栽种的庄稼被野生动物破坏,便在其地里安装了一个捕兽夹,捕捉到“刺猪”一只,后罗某某将其捕捉到的“刺猪”销售给他人食用。2022年9月19日,石阡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石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罗某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石阡县检察院同步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并在正义网依法发布了诉前公告。经审查,石阡县检察院认为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但是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承诺自愿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石阡县检察院认为已无起诉必要。为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石阡县检察院于2022年10月28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意见。随后,与罗某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罗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并由双方共同向江口县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保该协议有效落实。


        下一步,石阡县检察院将深入贯彻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诉前解纷机制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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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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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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