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一案立案。同年9月,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并向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2018年9月,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月送达该公司。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4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该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法院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律规定申请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本案中,针对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逾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以超期申请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后,行政机关应采取何种方式实现其行政处罚目的,存在三种不同观点。